創業前三年:創業期盈利模式設計與管理細節大全線上免費閱讀 現代 凡禹 精彩無彈窗閱讀

時間:2018-10-26 11:10 /遊戲異界 / 編輯:金真兒
火爆新書《創業前三年:創業期盈利模式設計與管理細節大全》由凡禹所編寫的經營管理、商業與經濟、專案管理風格的小說,本小說的主角和發展,楊致遠,同時,文中的愛情故事悽美而純潔,文筆極佳,實力推薦。小說精彩段落試讀:月(季)預繳所得稅稅額=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12(或1/4)×33% 企業應納的企業所得稅,都應在月(季)預繳的基礎上,於年度終了
《創業前三年:創業期盈利模式設計與管理細節大全》精彩章節

月(季)預繳所得稅稅額=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12(或1/4)×33%

企業應納的企業所得稅,都應在月(季)預繳的基礎上,於年度終了,在規定的期限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計算公式為:

全年應納所得稅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3%

彙算應補(退)所得稅稅額=全年應納所得稅稅額一各月(季)預繳所得稅稅額計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的、準確的收入及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33%

二、企業節稅基本步驟

1.策劃確定收入額,並儘可能將某些專案的收入排除在外。

2.策劃確定成本、費用、損失額,並儘可能將某些專案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包括在內。

3.正確計算並確定企業利總額,並儘可能小化。

☆、正文 第38章 創業第十一步:創業期納稅管理(5)

4.計算彌補以年度虧損額,只要不超過5年彌補額越多,應納稅所得額越少,對節稅越有利。

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6.計算境外稅收抵免額,並儘可能多地抵免,抵免越多,應繳稅額越少。

7.計算應納所得稅額,並儘可能掛靠低檔優惠稅率,在應納稅所得額一定的條件下,稅率越低,對節稅越有利。

上述各步驟,一般結企業的帳簿行,據企業對收入、成本、費用、損失的處理方法。調整那些和稅收規定相持的地方。即在企業帳面利的基礎上調整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額。這樣,企業所得額的計算轉化為帳面利的調整問題。

應說明的是調整帳面利,並不一定意味著企業帳面必須行調整。可以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帳面利加上(減去)差額即可。

201.如何利用企業經營形節稅

創業起步階段,在考慮以何種組織形來組建企業時,需要考慮稅收的因素。許多國家對公司和夥企業實行差別稅制。公司的營業利在企業環節徵收企業所得稅,稅作為股息分給投資者,投資者還要納個人所得稅。而夥企業則一般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僅就各個夥人分得的收益徵收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對企業組織形式的不同選擇,其投資淨收益也將產生差別。不同組織形的企業在稅收方面有不同的優缺點,所以在設立企業時,很有必要在組織形的選擇上行一番稅收方面的籌劃。

一、人手少,以獨資、資為宜

獨資及資大抵均屬使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營業額每月在20萬以下者),依照有關規定,可僅設定簡易記簿或貨簿,其對外發生營業行為時,未給予或取得憑證,可免按《稅收徵管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百之分五罰款,營業稅按查定方式課徵,由於查定課徵方式有偏低現象,從而營利事業所得稅亦隨之偏低,故在設賬取證方面,獨資及資均比公司簡,但另一方面,依現行稅制,獨資及資稅的餘額,應直接歸戶作為獨資或資個人所得,予以課徵個人所得稅,其稅負較公司為重,是獨資或資的缺點,這也是有人倡議兩稅一的主要原因。所以,一般而言,規模小,人手少的,以獨資或資組織為宜。

二、公司組織享有多項優惠

至於公司組織,就缺點而言,由於政府對公司組織管理較嚴,不論規模大小均須設定賬簿,使用統一發票,其賬務處理成本較高,但公司組織除了依《公司法》規定責任為“有限”外,可享受下列幾項優惠。

1.盈虧互抵

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賬冊簿據完備,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5年虧損,得準自本年純益額扣除,再予課稅,而獨資及資則無此優惠。

2.利息的支付

公司向股東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列支利息,而獨資及資所借的款項,則不列支利息。

3.轉投資收益免稅

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非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待遇的股份有限公司者,其投資收益百分之十免課所得稅,而獨資及資則無法享受這項優惠。

4.保留盈餘

在不超過已收資本的二分之一限度內,保留盈餘不予分,而獨資及資的盈餘則不能保留,須歸戶作獨資或資人的個人所得,課徵個人所得稅。

此外,就對外形象及信用而言,公司組織仍較獨資、資為佳。所以,稍規模的企業,以公司組織形經營為上策。

三、股份有限公司有利稅負

公司組織究竟以有限公司還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為宜,就稅收負擔而言,應該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佳,因為:

獎勵投資條例所規定的各項稅收減免,主要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的生產事業為適用物件,企業以此組織形經營,自可享受優惠待遇。

就股東而言,採取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形經營,因稅負較其他種類為,故股東也能因而獲得較多投資利益。如果未分盈餘增資符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者,股東所獲股票可享受稅收上的好處。

下面舉幾個例項來對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在稅收上的差別待遇加以說明。

案例1:

假設某投資者投資800萬元,開一百貨商店,預計每年盈利100萬元,如果按夥形式其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設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30%,

則該投資年淨收益為70萬元(100—100x30%)。如果該店為一家公司,則其盈利應先徵企業所得稅。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稅80萬元(100-

100×20%)全部分給投資者,則該投資者還應納個人所得稅24萬元(80×30%),稅投資淨收益為56萬元。夥形式比公司形式每年節約納稅支出14萬元。

公司內部組織結構不同,其總稅負平也會產生差異。這主要因為子公司與分公司的稅收待遇不一致。

從《稅法》的角度看,子公司是獨立納稅人,而分公司作為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備獨立納稅人資格。許多國家對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所實現的利,在徵收正常的公司所得稅以外,還要開徵一種“分支機構稅”,即對分支機構扣除已徵的公司所得稅的全部利再徵一稅,而不管其稅是否全部匯回給國外公司的股息部分徵收預提所得稅。也有些國家只就分支機構未再投資於固定資產的利部分徵稅,還有些國家只就利的匯出部分徵稅。因此,對跨國投資者而言,一般在國外建立子公司較分公司有利。而對於國內投資者來說,情況就不一樣。因為分公司不作為獨立納稅人,其利或虧損結轉給總公司,由總公司統一集中納稅,這樣總公司與各分公司之間則不享有這一納稅優待。

案例2:假設某一總公司在國內擁有兩家分公司

A和B,某一納稅年度總公司本部實現利1000萬元,其分公司A實現利100萬元,分公司B虧損150萬元,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則該公司年度應納稅額為:

(1000+100-150)×33%=313.5(萬元)

如果把上述A、B分公司換成子公司,總稅負就不一樣了。

公司本部應納所得稅=1000×33%=330(萬元)

A子公司應納所得稅=100×33%=33(萬元)

B子公司由於當年虧損150萬元,該年度無須納所得稅。

公司整稅負=330+33=363(萬元),高出總分公司的整稅負49.5(363-31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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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凡禹 型別:遊戲異界 完結: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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