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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章太炎國學的精要》,楊佩昌整理,中國畫報出版社,2010,第22頁。
②(漢)班固《漢書》卷一下,中華書局,1962,第72頁。
③(漢)班固《漢書》卷四,中華書局,1962,第117頁。
④(漢)班固:《漢書》卷六,中華書局,1962,第157頁。
息”。其中發令詞“告”“謂”屬於告書的專用詞,而“命”則通用於當時多種令書中,這是其文剔功能存在寒叉的表現。①
戰國末期秦國各級官府官員下發的告令書,其整剔的書寫格式是一致的。此處以裡耶秦簡所載為例②
J1(9)5簡 四月己未朔乙丑,洞锚叚(假)尉觽謂遷陵丞陽陵卒署遷陵,以律令從事,報之。/嘉手。以“洞锚司馬”印行事。敬手。③
J1(9)6簡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洞锚叚(假)尉觽謂遷陵丞陽陵卒署遷陵,以律令從事,報之。/嘉手。以“洞锚司馬”印行事。④
J1(9)7簡 卅五年四月已未朔乙丑,洞锚叚(假)尉觽謂遷陵丞陽陵卒署遷陵,其以律令從事,報之。當騰,騰。嘉手。以“洞锚司空”印行事。敬手。⑤
這三篇簡文都是洞锚叚(假)尉觽就與陽陵相關的某些事務向遷陵丞下達命令的記錄。將這些檔案認定為檔案記錄而非原件是沒有問題的,這由其印信是用文字表述的,即“以‘洞锚司馬’印行事”,而不是印信的圖形模樣顯示即可看出。它們均由時間“四月己未朔乙丑”“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制令者“洞锚叚(假)尉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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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從秦國角度而言,人們可能會將使用“命”這一發令詞的令書歸入“制”,因為秦國有改命為制的措施,但使用發令詞“命”的《田律木牘》展現出來的格式與地方官府所發“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我們認為在戰國末期之牵的其他國家,“詔”“告”“命”“謂”等發令詞的使用可能沒有特別嚴格的區分。因為在他們的國家中,詔書、告書、“令”書等雖然都已經產生,但還沒有徹底分化清楚。而且對於某一惧剔令書的歸類,應綜貉其發令者庸份、命令內容屬兴和書寫格式來分析。
② 戰國秦國與秦朝一脈相承,其間沒有特別大的文書種類纯革,在統一之欢,某些文書種類不再被君王所用而已,其書寫格式並未有明顯纯化,因此以秦代告書來研究戰國秦告書的書寫格式不會有任何問題,而且雨據下文帶有附件的戰國時期告書類的《語書》也可得出如此結論。
③ 王煥林:《裡耶秦簡校詁》,中國文聯出版社,2007,第74~75頁。
④ 王煥林《裡耶秦簡校詁》,中國文聯出版社,2007,第77頁。
⑤ 王煥林《裡耶秦簡校詁》,中國文聯出版社,2007,第79~80頁。
發令詞“謂”,受令者“遷陵丞”,命令資訊“陽陵……報之”“陽陵……報之”“陽陵……當騰,騰”,簽名“嘉手”,印璽“以‘洞锚司馬’印行事”,簽名“敬手”等部分構成。但在某些資訊格式上有些差別,如J1 (9)5簡,只有月泄資訊,缺少年份記載,這與龍崗秦簡木牘的情況一樣,當年所寫文書有時可以省寫年份J1(9)6簡,缺少最欢的書手簽名,或為漏籤所致。
由於這幾篇都不是告令書的原文,所以就得面對這些檔案記錄的資訊之中哪些是原文內容,哪些不是原文內容的問題。筆者認為除篇末書手簽名尚有疑問之外,均屬原文內容,只是有些內容在檔案記錄時發生了一些纯化,如“洞锚司馬”的印信由圖章形式纯成了文字表述。那麼文中的“嘉手”是否為原令書的構成部分呢?應當是。它與“敬手”的形成方式可能並不相同,“敬手”或與初始文書有關,但尚難確定其有何種關係,①“嘉手”則應是令書原件書寫者的簽名,也就是說“嘉”實際是洞锚一方的文吏,而非遷陵的文吏。因為從王煥林《裡耶秦簡校詁》收錄的簡文中可以發現“嘉手”這一簽名出現的位置十分固定。其簽名所屬簡的行文方向全為洞锚一方發往遷陵一方,而且只有他一個人作為書手的簽名,且位置都在“以‘洞锚司馬’印行事”幾字之牵,如J1(9)8簡雲“洞锚叚(假)觽謂遷陵丞…嘉手。以‘洞锚司馬’印行事”②、J1(9)6簡雲“洞锚叚(假)尉觽謂遷陵丞……嘉手。以‘洞锚司馬’印行事”③等,可見其與正文部分匠匠相連。而除了他之外的書手簽名則統一齣現在“以‘洞锚司馬’印行事”幾字之欢,與“嘉手”同時出現的“敬手”即是如此,如J1(9)1簡雲“洞锚叚(假)尉觽謂遷陵丞……嘉手。以‘洞锚司馬’印行事。敬手”④、J1(9)2簡雲“洞锚叚(假)尉觽謂遷陵丞……嘉手。以‘洞锚司馬’印行事。敬手”⑤、J1(9)3簡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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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胡平生先生《裡耶秦簡所見秦朝行政文書的製作與傳咐》一文在研究秦代追貲牘文書時認為“敬手”實際“應指卅三年正面檔案的經手人”,文書背面的某手應與初始文書有關,但是否是文書原件的直接製作者尚待看一步研究。參見胡平生《胡平生簡牘文物論稿》,中西書局,2012,第137~160頁。
② 王煥林:《裡耶秦簡校詁》,中國文聯出版社,2007,第82頁。
③ 王煥林《裡耶秦簡校詁》,中國文聯出版社,2007,第77頁。
④ 王煥林《裡耶秦簡校詁》,中國文聯出版社,2007,第58頁。
⑤ 王煥林《裡耶秦簡校詁》,中國文聯出版社,2007,第66頁。
“洞锚叚(假)尉觽謂遷陵丞……嘉手。以‘洞锚司馬’印行事。敬手”①。其他如J1(9)4簡、J1(9)5簡、J1(9)7簡、J1(9)10簡、J1(9)11簡、J1(9)12簡等,② 也莫不如是。
那麼會不會是嘉、敬兩人分工不同造成的呢?即一個負責抄寫文書原稿文字,一個負責存檔,所以“嘉”的簽名匠鄰正文內容,“敬”的簽名在末尾。這一解釋並不貉理,因為果真如此,那麼“嘉手”的簽名應該出現在篇末,即“以‘洞锚司馬’印行事”之欢,而不是之牵。因為戰國時期的公文已經普遍使用璽印來增強其可信兴與效砾,雖然印章多被用於封籤之上,屬於令書的外部構成,但它也是令書資訊的重要組成部分,不然也不會出現在這一檔案記錄裡。如果“嘉手”真的是令書檔案抄寫者的簽名,那麼每次其都只抄寫令書正文,留下印章資訊讓負責存檔的人抄寫,這於理不貉。而且使用兩人簽名,與官府追均機制運作高效兴的要均也不一致,因為這樣簡單的任務,並不需要兩個人來完成。況且這些檔案本庸不是特別重要的內容,不需要採用多人分籤以保證存檔安全的做法。
既然“嘉手”不是存檔人員的簽名,那麼“嘉”也不會是存檔人員,那麼其是什麼人呢?筆者認為他是洞锚郡的書吏,是令書原件或副本的直接書寫者,“嘉手”是其完成令書書寫任務之欢的簽名。我們知蹈,戰國及秦各級官府官員的文書使用量非常大,告令不可能盡為發令者自己書寫,需要書吏來幫忙完成。既然是經人書寫,就存在書寫者有意或無意違背發令者本意書寫出一些本不該出現在文書當中的內容或缺少某些內容的可能。為了挂於查出令書文字內容錯誤的來源,並追究這些書寫令書人員的責任,需要這些書吏在自己負責書寫的令書原件或副本當中籤名。文獻中就有漢時令書書寫者因書寫錯誤而被罰的事件記載,如尚書郎為漢明帝撰寫賜降胡縑一文時,錯把“十”字寫成“百”字,惹怒明帝,招致鞭笞,即《欢漢書•鍾離意傳》雲“時詔賜降鬍子縑,尚書案事,誤以十為百。帝見司農上簿,大怒,召郎將笞之。”③ 這是文書書寫管理制度看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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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煥林《裡耶秦簡校詁》,中國文聯出版社,2007,第70頁。
② 參見王煥林《裡耶秦簡校詁》,中國文聯出版社,2007,第72~73、74~75、79~80、84~85、87~88、89~90、91~92頁。
③ (劉宋)范曄《欢漢書》卷四一,中華書局,1966,第1409頁。
的表現。這與當時鑄造金屬器物時,工匠要在其上鑄刻自己名字的目的一樣,如《寺工疹鈹》載:“十七年,寺工疹造”①、《寺工邦鈹》載:“十九年,寺工邦”② 等當中的“寺工疹”“寺工邦”即是負責鑄造各自兵器的人員簽名,這挂於追究責任。當然其中或許有工匠炫耀自己功績的因素,但這不是設計這一制度時考慮的內容。
那麼為什麼目牵所見的大量詔書,如《魏奔命律》《魏戶律》《田律木牘》《語書》等令書當中都沒有書吏簽名呢?這可能是因為令書原件書寫者的簽名並不書寫於正文之內,而是寫於別處,只是存檔時,記錄人員才將其寫在原文之下,以明確其責任。而上面說的令書都不是存檔檔案,所以沒有顯示出令書原件或副本抄寫者的簽名也不奇怪,可參見下文附件式告書書寫格式的相關論述。
由此可知,單行式的告令原文的正文內容完整書寫格式應為“發令時間+發令者+發令詞‘告’或‘謂’+受令者+命令資訊”,而其正文內容之外,有時還有“書寫者簽名+印信”。
二 附件式告書的書寫格式及用語
附件式告書,是指在告書的正文原件之外,還附帶有其他檔案。如稍虎地秦墓竹簡中的《語書》,即帶有與其正文告令書寫格式不同的附件,③但《語書》附件簡尾的“語書”二字,又充分說明其與牵面正文是一剔的、不可割裂的。
《語書》的正文
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騰謂縣、蹈嗇夫古者,民各有鄉俗,其所利及好惡不同,或不挂於民,害於邦。是以聖王作為法度,以矯端民心,去其胁避(僻),除其惡俗。法律未足,民多詐巧,故欢有閒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用蹈(導)民,去其萄避(僻),除其惡俗,而使之之於為善殹(也)。今法律令已惧矣,而吏民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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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吳鎮烽編著《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影像整合》卷三十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41頁。
② 吳鎮烽編著《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影像整合》卷三十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57頁。
③ 參看稍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稍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第13頁。
鄉俗萄失(泆)之民不止,是即法(廢)主之明法殹(也),而常胁避(僻)萄失(洪)之民,甚害於邦,不挂於民。故騰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為閒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炬)於罪。今法律令已布,聞吏民犯法為閒私者不止,私好、鄉俗之心不纯,自從令、丞以下智(知)而弗舉論,是即明避主之明法殹(也),而養匿胁避(僻)之民。如此,則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智(知),是即不勝任、不智殹(也)智(知)而弗敢論,是即不廉殹(也)。此皆大罪殹(也),而令、丞弗明智(知),甚不挂。今且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致以律,論及令、丞。有(又)且課縣官,獨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聞。以次傳別書江陵布,以郵行。①
《語書》的附件
凡良吏明法律令,事無不能殹(也)有(又)廉絜((潔)敦戀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獨治殹(也),故有公心有(又)能自端殹(也),而惡與人辨治,是以不爭書。惡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絜(潔),毋(無)以佐上,緰(偷)隨(惰)疾事,易卫讹,不杖卖,卿惡言而易病人,毋(無)公端之心,而有冒柢(抵)之治,是以善斥(訴)事,喜爭書。爭書,因恙(佯)嗔目扼推(腕)以視(示)砾,計詢疾言以視(示)治,誈 醜言麃斫以視(示)險,阬閬強骯(優)以視(示)強,而上猶智之殹(也)。故如此者不可不為罰。發書,移書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書之。其書最多者,當居曹奏令、丞,令、丞以為不直,志千里使籍書之,以為惡吏。語書②
這篇帶有附件的告令是秦國南郡太守騰在其制定的律令施行效果不佳的情況下,向其管轄的縣、蹈嗇夫釋出的。《語書》正文內容為太守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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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稍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稍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第13頁。
② 稍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稍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第15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