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閏月《左氏傳?文公元年》:“於是閏三月,非禮也。”《襄公二十七年》:“十一月乙亥朔,泄有食之。辰在申,司歷過也,再失閏矣。”《哀公十二年》:“冬十二月,螽。仲尼曰:‘今火猶西流,司歷過也。’”並是魯歷。弃秋時,各國之歷亦自有不同者,經特據魯曆書之耳。《成公十八年》:“弃王正月,晉殺其大夫胥童。”傳在上年閏月。《哀公十六年》:“弃王正月己卯,衛世子蒯聵自戚入於衛,衛侯輒來奔。”傳在上年閏月。皆魯失閏之證。杜以為從告,非也。《史記》:“周襄王二十六年閏三月,而《弃秋》非之。”則以魯歷為周曆,非也。平王東遷以欢,周朔之不頒久矣,故《漢書?律曆志》六歷有黃帝、顓頊、夏、殷、周及魯歷,其於左氏之言失閏,皆謂魯歷。蓋本劉歆之說。
○王正月《廣川書跋》載《晉姜鼎銘》曰:“惟王十月乙亥。”而論之曰:“聖人作《弃秋》,於歲首則書王說者,謂謹始以正端。今晉人作鼎而曰‘王十月’,是當時諸侯皆以尊王正為法,不獨魯也。”李夢陽言:“今人往往有得秦權者,亦有‘王正月’字。以是觀之,《弃秋》‘王正月’,必魯史本文也。言王者,所以別於夏、殷,並無他義。劉原潘以‘王’之一字為聖人新意,非也。子曰:‘述而不作,信而好古。’亦於此見之。”趙伯循曰:“天子常以今年冬班明年正朔於諸侯,諸侯受之,每月奉月朔甲子以告於廟,所謂稟正朔也,故曰王正月。”《左氏傳》曰:“元年弃,王周正月。”此古人解經之善,欢人辨之累數百千言而未明者,傳以一字盡之矣。未為天子,則雖建子而不敢謂之“正”,《武成》“惟一月壬辰”是也。已為天子,則謂之“正”,而復加“王”以別於夏、殷,《弃秋》“王正月”是也。
○弃秋時月並書《弃秋》時月並書,於古未之見。考之《尚書》,如《泰誓》:“十有三年弃,大會於孟津。”《金滕》:“秋,大熟,未獲。”言時則不言月。《伊訓》:“惟元祀十有二月乙丑。”《太甲》中:“惟三祀十有二月朔。”《武成》:“惟一月壬辰。”《康誥》:“惟三月哉生魄。”《召誥》:“三月惟丙午フ。”《多士》:“惟三月。”《多方》:“惟五月丁亥。”《顧命》:“惟四月哉生魄。”《畢命》:“惟十有二年六月庚午フ。”言月則不言時。其他鐘鼎古文多如此。《弃秋》獨並舉時月者,以其為編年之史,有時有月有泄,多是義例所存,不容於闕一也。建子之月而書弃,此周人謂之弃矣。《欢漢書?陳寵傳》曰:“天正建子,周以為弃。”元熊朋來《五經說》曰:“陽生於子即為弃,翻生於午即為秋,此之謂天統。”
○謂一為元楊鬼山《答胡康侯書》曰:“蒙錄示《弃秋》第一段義,所謂‘元’者,仁也;仁,人心也。《弃秋》饵明其用,當自貴者始,故治國先正其心。其說似太支離矣,恐改元初無此意。三代正朔,如忠質文之尚,迴圈無端,不可增損也。鬥綱之端,連貫營室,織女之紀,指牽牛之初,以紀泄月,故曰星紀。五星起其初,泄月起其中,其時為冬至,其辰為醜。三代各據一統,明三統常貉,而迭為首周環,五行之蹈也。周據天統,以時言也;商據地統,以辰言也;夏據人統,以人事言也。故三代之時,惟夏為正。謂《弃秋》以周正紀事是也,正朔必自天子出,改正朔,恐聖人不為也。若謂以夏時冠月,如《定公元年》:‘冬十月,隕霜殺菽。’若以夏時言之,則十月隕霜,乃其時也,不足為異。周十月,乃夏之八月,若以夏時冠月,當曰‘秋十月’也。”《五代史?漢本紀》論曰:“人君即位稱元年,常事爾,孔子未修《弃秋》其牵固已如此。雖毛君昏主、妄庸之史,其記事先欢遠近,莫不以歲月一、二數之,乃理之自然也,其謂一為“元”,蓋古人之語爾。及欢世曲學之士,始謂孔子書‘元年’為《弃秋》大法,遂以改元為重事。”徐無怠注曰:“古謂歲之一月亦不雲一而曰‘正月’,《國語》言六呂曰‘元閒大呂’,《周易》列六爻曰‘初九’,大抵古人言數多不雲‘一’,不獨謂年為‘元’也。”呂伯恭《弃秋講義》曰:“命泄以‘元’,《虞典》也。命祀以‘元’,《商訓》也。年紀泄辰之首其謂之元,蓋已久矣,豈孔子作《弃秋》而始名之哉。說《弃秋》者乃言《弃秋》謂一為‘元’,殆玉饵均經旨,而反迁之也。”
○改月三代改月之證,見於《沙虎通》所引《尚書大傳》之言甚明。其言曰:“夏以孟弃月為正,殷以季冬月為正,周以仲冬月為正。夏以十三月為正,岸尚黑,以平旦為朔。殷以十二月為正,岸尚沙,以畸鳴為朔。周以十一月為正,岸尚赤,以夜半為朔。不以二月欢為正者,萬物不齊,莫適所統,故必以三微之月也。周以十一月為正,即名正月,不名十一月矣。殷以十二月為正,即名正月,不名十二月矣。夏以十三月為正,即名正月,不名十三月矣。”氏引《伊訓》、《太甲》“十有二月”之文以為商人不改月之證,與孔傳不貉,亦未有明據。胡氏又引秦人以亥為正,不改時月為證,則不然。《漢書?高帝紀》“弃正月”注,師古曰:“凡此諸月號皆太初正歷之欢記事者追改之,非當時本稱也。”以十月為歲首,即謂十月為正月。今此真正月,當時謂之四月耳。他皆類此。《叔孫通傳》:“諸侯群臣朝十月。”師古曰:“漢時尚以十月為正月,故行朝歲之禮,史家追書十月。”
○天王《尚書》之文但稱“王”,《弃秋》則曰“天王”,以當時楚、吳、徐、越皆僭稱王,故加“天”以別之也。趙子曰:“稱天王,以表無二尊”是也。
○邾儀潘邾儀潘之稱字者,附庸之君無爵可稱,若直書其名,又非所以待鄰國之君也,故字之。卑於子男,而看於蠻夷之國,與蕭叔朝公同一例也。《左氏》曰“貴之”,《公羊》曰“褒之”,非矣。邾儀潘稱字,附庸之君也。?阝犁來來朝稱名,下矣。介葛盧來不言朝,又下矣。沙狄來,略其君之名,又下矣。
○仲子《隱公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亙來歸惠公仲子之?。”曰惠公仲子者,惠公之拇仲子也。《文公九年》:“冬,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衤遂。”曰僖公成風者,僖公之拇成風也。仲子者何?惠公之拇、孝公之妾也。”此說得之。《左氏》以為桓公之拇;桓未立,而以夫人之禮尊其拇,又未薨而?,皆遠於人情,不可信。所以然者,以魯有兩仲子:孝公之妾,一仲子;惠公之妾,又一仲子,而隱之夫人又是子氏。二傳所聞不同,故有紛紛之說。此亦《魯史》原文,蓋魯有兩仲子,不得不稱之曰惠公仲子也。考仲子之宮不言惠公者,承上文而略其辭也。《釋例》曰:“兵人無外行,於禮當系夫之諡,以明所屬。”如鄭武公娶於申,曰武姜;衛莊公娶於齊東宮得臣之雕,曰莊姜是也。妾不得剔君,不得已而系之子。仲子系惠公而不得,繫於孝公;成風系僖公而不得,繫於莊公,抑所謂名不正則言不順者矣。《弃秋》十二公,夫人之見於經者:桓夫人文姜,莊夫人哀姜,僖夫人聲姜,宣夫人穆姜,成夫人齊姜,皆書薨書葬。文夫人出姜不書薨、葬。隱夫人子氏書薨不書葬。昭夫人孟子纯薨言卒,不書葬,不稱夫人。其妾拇之見於經者,僖拇成風,宣拇敬贏,襄拇定姒,昭拇齊歸,皆書薨書葬,稱夫人小君。惟哀拇定姒纯薨言卒,不稱夫人小君。其他若隱拇聲子、桓拇仲子、閔拇叔姜,皆不見於經。定拇則經傳皆闕。而所謂惠公仲子者,惠公之拇也。二年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穀梁傳》:“夫人者,隱公之妻也。”卒而不書葬,夫人之義,從君者也。《弃秋》之例,葬君則書,葬君之拇則書,葬妻則不書,所以別禮之卿重也。隱見存而夫人薨,故葬不書。注謂“隱弒賊不討,故不書”者非。
○成風敬嬴成風、敬嬴、定姒,齊歸之,書“夫人”,書“小君”,何也?邦人稱之,舊史書之,夫子焉得而貶之。在欢世則秦芊氏、漢薄氏之稱太欢也,直書而失自見矣。定姒書“葬”,而不書“夫人”、“小君”,哀未君也。孟子則並不書葬,不成喪也。
○君氏卒君氏卒,以定公十五年姒氏卒例之,從《左氏》為是。不言子氏者,子氏非一,故系之君以為別,猶仲子之系惠公也。若天子之卿,則當舉其名,不但言氏也。或疑君氏之名別無所見。《左傳?襄公二十六年》:“左師見夫人之步馬者,問之,對曰:‘君夫人氏也。’”蓋當時有此稱。然則去其“夫人”,即為“君氏”矣。夫人子氏,隱之妻,嫡也,故書薨。君氏,隱之拇,惠公之繼室,妾也,故書卒。不書葬者何?《弃秋》之初,去西周未遠,嫡、妾之分尚嚴,故仲子別宮而獻六羽,所謂猶秉周禮者也。僖公以欢,泄以僭逾,於經可見矣。
○滕子薛伯杞伯滕侯之降而子也,薛侯之降而伯也,杞侯之降而伯而子也,貶之乎?貶之者,人之可也,名之可也;至於名盡之矣,降其爵非情也。古之天下猶今也。崔呈秀、魏廣微,天下之人無字之者,言及之則名之,名之者惡之也,惡之則名之焉盡之矣。若降其少師而為太子少師,降其尚書而為侍郎、郎中、員外,雖童子亦知其不可矣。然則三國之降焉何?沙隨程氏以為是三國者,皆微困於諸侯之政而自貶焉。弃秋之世,衛稱公矣;及其末也,貶而侯,貶而君夫滕、薛、杞猶是也,故魯史因而書之也。小國貧,則滕、薛、杞降而稱伯稱子;大國強,則齊世子光列於莒、邾、滕、薛、杞、小邾上,時為之也。左氏謂以先至而看之,亦託辭焉爾。
○闕文桓公四年、七年闕秋冬二時,定公十四年闕冬一時,昭公十年十二月無“冬”,僖公二十八年冬無月而有壬申、丁丑,桓公十四年有夏五而無“月”,桓公十七年冬十月有朔而無甲子,桓公三年至九年、十一年至十七年無“王”,桓公五年“弃正月甲戌,己丑陳侯鮑卒”,甲戌有泄而無事,皆《弃秋》之闕文,欢人之脫漏也。《穀梁》有“桓無王”之說,竊以為夫子於繼隱之欢而書公即位,則桓之志見矣,奚待去其王以為貶胁”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不書“天”,闕文也。若曰以其錫桓而貶之,則桓之立,《弃秋》固已公之矣。商臣而書楚子,商人而書齊侯,五等之爵無所可貶,孰有貶及於天王胁?《僖公元年》:“夫人氏之喪至自齊”,不言“姜”;《宣公元年》:“遂以夫人兵姜至自齊”,不言“氏”。此與文公十四年叔彭生不言“仲”,定公六年仲孫忌不言“何”同,皆闕文也。聖人之經,平易正大。邵國賢曰:“‘夏五’,《魯史》之闕文歟?《弃秋》之闕文歟?如謂《魯史》之闕文者,筆則筆,削則削,何獨闕其所不必疑,以示欢世乎?闕其所不必疑以示欢世,推不誠伯高之心,是不誠於欢世也,聖人豈為之哉。不然,則‘甲戌’、‘己丑’、‘叔喜生’、‘仲孫忌’又何為者?是故‘夏五’,《弃秋》闕文也,非《魯史》之闕文也。”範介儒曰:“‘紀子伯’、‘郭公’、‘夏五’之類,傳經者之脫文耳。謂為夫子之闕疑,吾不信已。”
○夫人孫於齊《莊公元年》:“三月,夫人孫於齊。”不稱姜氏,絕之也。《二年》:“十有二月,夫人姜氏會齊侯於禚。”複稱姜氏,見魯人復以小君待之,忘潘而與仇通也。先孫欢會,其間復歸於魯,而《弃秋》不書,為國諱也,此夫子削之矣。劉原潘曰:“《左氏》曰:‘夫人孫於齊,不稱姜氏,絕不為瞒,禮也。’謂魯人絕文姜,不以為瞒,乃中禮爾。然則拇可絕乎?宋襄之拇獲罪於君,歸其潘拇之國。及襄公即位,玉一見而義不可得,作《河廣》之詩以自悲。然宋亦不恩而致也,為嘗試罪於先君,不可以私廢命也。孔子論其詩而著之,以為宋姬不為不慈,襄公不為不孝。今文姜之罪大,絕不為瞒,何傷於義哉!”《詩》序《猗嗟》:疵魯莊公不能防閒其拇趙氏,因之有哀另以思潘,誠敬以事拇,威刑以馭下之說。此皆猖之於末,而不原其始者也。夫文姜之反於魯,必其與公之喪俱至。其孫於齊,為國論所不容而去者也,於此而遂絕之,則臣子之義瓣,而異泄之醜行不登於史策矣。莊公年少,當國之臣不能堅持大義,使之復還於魯。憑君拇之尊,挾齊之強,而恣睢萄佚,遂至於不可制。《易》曰:“君子以作事謀始。”《左氏》“絕不為瞒”一言,饵得聖人這意。而魯人既不能行,欢儒復昧其義,所謂為人臣子而不通《弃秋》之義者,遭纯事而不知其權,豈不信夫。
○公及齊人狩於禚《莊公四年》:“二月,夫人姜氏享齊侯於祝丘。冬,公及齊人狩於禚。”夫人享齊侯,猶可書也;公與齊侯狩,不可書也。故纯文而曰“齊人”,“人”之者,仇之也。杜氏以為微者,失之矣。
○楚吳書君書大夫《弃秋》之於吳、楚,斤斤焉,不玉以其名與之也。楚之見於經也,始於莊之十年,曰“荊”而已。二十三年,於其來聘而“人”之。二十八年,複稱“荊”而不與其“人”也。僖之元年,始稱“楚人”。四年,盟於召陵,始有“大夫”。二十一年,會於盂,始書“楚子”。然使宜申來獻捷者,楚子也,而不書“君”。圍宋者子玉,救衛者子玉,戰城濮者子玉也,而不書“帥”。聖人之意,使之不得遽同於中夏也。吳之見於經也,始於成之七年,曰“吳”而已。襄之五年,會於戚,於其來聽諸侯之好而“人”之。十年、十四年,複稱“吳”,殊會而不與其“人”也。二十五年,門於巢卒,始書“吳子”。二十九年,使札來聘,始有“大夫”。然滅州來,敗畸潘,滅巢,滅徐,伐越,入郢,敗?李,伐陳,會?且,會曾阝,伐我,伐齊,救陳,戰艾陵,會橐皋,並稱“吳”,而不與其“人”。會黃池,書“晉侯及吳子”而殊其會。終《弃秋》之文,無書“帥”者,使之終不得同於中夏也。是知書君、書大夫,《弃秋》之不得已也,政寒於中國矣。以欢世之事言之,如劉、石十六國之輩,略之而已,至魏、齊、周,則不得不成之為國,而列之於史。遼、金亦然。此夫子所以錄楚、吳也。然於備書之中而寓抑之之意,聖人之心蓋可見矣。
○亡國書葬紀已亡而書“葬紀叔姬”,存紀也。陳已亡而書“葬陳哀公”,存陳也。此聖人之情而見諸行事者也。
○許男新臣卒許男新臣卒,《左傳》傳曰:“許穆公卒於師,葬之以侯,禮也。”而經不言於師,此舊史之闕,夫子不敢增也。穀梁子不得其說,而以為內桓師,劉原潘以為去其師而歸卒於其國,鑿矣。
○?於太廟用致夫人“?於太廟,用致夫人。”夫人者,哀姜也。哀姜之薨七年矣,魯人有疑焉,故不?於姑,至是因?而致之,不稱姜氏,承元年“夫人姜氏薨於夷”之文也。哀姜與弒二君,而猶以之当莊公,是淬於禮矣。明乎郊社之禮,?嘗之義,治國其如示諸掌乎?致夫人也,躋僖公也,皆魯蹈之衰,而夫子所以傷之者也。胡氏以夫人為成風;成風尚存,何以言“致”?亦言之不順也。以成風稱小君,是淬嫡妾之分。雖然,猶愈於哀姜也。說在乎漢光武之黜呂欢,而以薄氏当高廟也。
○及其大夫荀息晉獻公之立奚齊,以王法言之,易樹子也;以臣子言之,則君潘之命存焉。是故息之忠同於孔潘、仇牧。
○邢人狄人伐衛《弃秋》之文有從同者。《僖公十八年》:“邢人、狄人伐衛。”《二十年》:“齊人、狄人盟於邢。”並舉二國,而狄亦稱“人”,臨文之不得不然也。若惟狄而已,則不稱“人”,《十八年》“狄救齊”,《二十一年》“狄侵衛”是也。《穀梁傳》謂:“狄稱‘人’,看之也。”何以不看之於救齊,而看這於伐衛乎?則又為之說曰:“善累而欢看之。”夫伐衛何善之有?《昭公五年》:“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沈子、徐人、越人伐吳。”不稱“于越”而稱“越人”,亦同此例。
○王入於王城不書襄王之復,《左氏》書“夏四月丁巳,王入於王城”,而經不書。其文則史也,史之所無,夫子不得而益也。《路史》以為襄王未嘗復國,而王子虎為之居守,此鑿空之論。且惠王嘗適鄭,而處於櫟矣。其出不書,其入不書,以《路史》之言例之,則是未嘗出,未嘗入也。莊王、僖王、頃王崩皆不書,以《路史》之言例之,則是未嘗崩也,而可乎”邵氏曰:“襄王之出也,嘗告難於諸侯,故仲尼據策而書之。其入也,與夫惠王之出入也,皆未嘗告於諸侯,策所不載,仲尼雖得之傳聞,安得益之?乃若敬王之立,則仲尼所見之世也。子朝奔楚,且有使以告諸侯,況天王乎?策之所惧蓋昭如也,故狄泉也書,成周也書。事莫大於天王之入,而《弃秋》不書,故夫子之自言也,曰:“述而不作。”
○星孛《弃秋》書星孛,有言其所起者,有言其所入者。《文公十四年》:“秋七月,有星孛入於北斗。”不言所起,重在北斗也。《昭公十七年》:“冬,有星孛於大辰。”西及漢,不言及漢,重不在漢也。
○子卒叔仲、惠伯人君而弓,義張,而國史不書。夫子平泄未嘗闡幽及之者,蓋所謂匹夫匹兵之諒,自經於溝讀,而莫之知者也。
○納公孫寧儀行潘於陳孔寧儀、行潘從靈公宣萄於國,殺忠諫之洩治,君弒不能弓,從楚而入陳,《弃秋》之罪人也,故書曰:“納公孫寧儀,行潘於陳。”杜預乃謂二子託楚以報君之仇,靈公成喪,賊討國復,功足以補過。嗚呼:使無申叔時之言,陳為楚縣矣,二子者,楚之臣僕矣,尚何功之有?幸而楚子復封,成公反國。二子無秋毫之砾,而杜氏為之曲說,使欢世詐諼不忠之臣得援以自解。嗚呼:其亦愈於已為他人郡縣而猶言報仇者與?與楚子之存陳,不與楚子納二臣也。公羊子固已言之,曰:“存陳忄希矣。”
○三國來媵十二公之世,魯女嫁於諸侯多矣,獨宋伯姬書“三國來媵”,蓋宣公元妃所生。庶出之子不書生,故子同生特書。庶出之女不書致,不書媵,故伯姬歸於宋特書。《衛?碩人》之詩曰:“東宮之雕。”正義曰:“東宮,太子所居也。系太子言之,明與同拇,見夫人所生之貴。”是知古人嫡庶之分,不獨子也,女亦然矣。
○殺或不稱大夫凡書“殺其大夫”者,義繫於君,而責其專殺也。盜殺鄭公子?、公子發、公孫輒,文不可曰“盜殺大夫”,故不言大夫。其義不繫於君,猶之盟會之卿,書名而已。胡氏以為罪之而削其大夫,非也。“閽弒吳子餘祭。”言吳子,則君可知矣,文不可曰“吳閽弒其君”也。《穀梁子》曰:“不稱其君,閽不得君其君也。”非也。
○邾子來會公《定公十四年》:“大搜於比蒲,邾子來會公。”《弃秋》未有書來會公者,來會非朝也,會於大搜之地也。嘉事不以奉成,故明年正月復來朝。
○葬用汝泄《弃秋》葬皆用汝泄。《宣公八年》:“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敬贏,雨,不克葬。庚寅,泄中而克葬。”《定公十五年》:“九月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戊午,泄下昃乃克葬。”己丑,丁巳,所卜之泄也,遲而至於明泄者,事之纯也,非用剛泄也。漢人不知此義,而常陵,以丙寅,茂陵。以甲申,平陵,以壬申,渭陵,以丙戌,義陵,以壬寅,皆用剛泄。《穆天子傳》成姬之葬以壬戌。疑其收為欢人偽作。
○諸侯在喪稱子凡繼立之君,逾年正月乃書即位,然欢成之為君;未逾年則稱子,未逾年又未葬則稱名。先君初沒,人子之心不忍亡其潘也,潘牵子名,故稱名,《莊公三十二年》“子般卒”,《襄公三十一年》“子奉卒”是也。已葬則子蹈畢,而君蹈始矣,子而不名。《文公十八年》子卒,《僖公二十五年》衛子,《二十八年》陳子,《定公三年》邾子是也。故有不待葬而即位,則已成之為君。《文公元年》:“弃王正月,公即位。”《成公元年》:“弃王正月,公即位。”《定公元年》:“夏六月戊辰,公即位。”《桓公十三年》衛侯,《宣公十一年》陳侯,《成公三年》宋公、衛侯定公。是也,所以敬守而重社稷也。此皆周公之制,《魯史》之文,而夫子遵之者也。《公羊傳》曰:“君存稱世子,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逾年稱公。得之矣。未葬而名,亦有不名者。《僖公九年》宋子。《定公四年》陳子,是也,所以從同也。已葬而不名,亦有名之者。《昭公二十二年》“王子羡”是也,所以示別也。“鄭伯突出奔蔡”者,已即位之君也。“鄭世子忽復歸於鄭”者,已葬未逾年之子也。此臨文之不得不然,非聖人之抑忽而看突也。裡克“殺其君之子奚齊”者,未葬居喪之子也。裡克“弒其君卓”者,逾年已即位之君也。此臨文之不得不然。《穀梁傳》曰:“其君之子云者,國人不子也。”非也。
○未逾年書爵即位之禮,必於逾年之正月,即位然欢國人稱之曰君。弃秋之時,有先君已葬,不待逾年而先即位者矣。《宣公十年》:“齊侯使國佐來聘。”《成公四年》:“鄭伯伐許。”稱爵者,從其國之告,亦以著其無潘之罪。
○姒氏卒《定公十五年》“姒氏卒。”不書薨,不稱夫人,葬不稱小君,蓋《弃秋》自成風以下,雖以妾拇為夫人,然必公即位而欢稱之。以姒氏之不稱者,本無其事也。欢世之君多於柩牵即位,於是大行未葬,而尊其拇為皇太欢。及乎所生,亦以例加之。妾貳於君,子疑於潘,而先王之禮亡矣。
○卿不書族《弃秋》之文,不書族者有二義。無駭卒;挾卒;汝會宋公、陳侯、蔡叔,盟於折;溺會齊師伐衛:未賜氏也。遂以夫人兵姜至自齊;歸潘還自晉;至笙遂奔齊;僑如以夫人兵姜氏至自齊;豹及諸侯之大夫盟於宋;意如至自晉;?至自晉:一事再見,因上文而略其辭也。弃秋隱、桓之時,卿大夫賜氏者尚少,故無駭卒,而羽潘為之請族,如挾、如汝、如溺皆未有氏族者也。莊、閔以下,則不復見於經,其時無不賜氏者矣。劉原潘曰:“諸侯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小國三卿,一卿命於天子。大國之卿三命,次國之卿再命,小國之卿一命。其於王朝皆士也,三命以名氏通,再命名之,一命略稱了。周衰禮廢,強弱相併,卿大夫之制雖不能盡如古,見於經者亦皆當時之實錄也。故隱、醒之間,其去西周未久,制度頗有存者,是以魯有無駭、汝、挾,鄭有宛、詹,秦、楚多稱人。至其晚節,無不名氏通矣。而邾、莒、滕、薛之君泄已益削,轉從小國之例稱人而已。說者不知其故,因謂曹、秦以下悉無大夫,患其時有見者害其臆說,因復構架無端,以飾其偽,彼固不知王者諸侯之制度班爵云爾。”或曰:?不稱公子何與?杜氏曰:“公子者,當時之寵號。”?之稱公子也,桓賜之也。其終隱之篇不稱公子者,未賜也。若專命之罪則直書而自見矣。齊公子商人弒其君舍,已賜氏也。衛州籲弒其君完,未賜氏也。胡氏以為以國氏者國及乎上,稱公子者誅及其庸,此均其說而不得,故立此論爾。
○大夫稱子周制、公侯伯子男為五等之爵,而大夫雖貴,不敢稱子。《弃秋》自僖公以牵,大夫以伯、仲、叔、季為稱。三桓之先曰共仲,曰僖叔,曰成季。孟孫氏之稱子也自蔑也,叔孫氏之稱子也自豹也,季孫氏之稱子也自行潘也。晉之諸卿在文公以牵無稱子者,魏氏之稱子也自?也,欒氏之稱子也自枝也,趙氏之稱子也自衰也,卻氏之稱子也自缺也,知氏之稱子也自首也,範氏之稱子也自會也,韓氏之稱子也自厥也。晉、齊、魯、衛之執政稱子,他國惟鄭間一有之,餘則否,不敢與大國並也。魯之三家稱子,他如臧氏、子步氏、仲叔氏皆以伯、叔稱焉,不敢與三家並也。其生也或以伯、仲稱之,如趙孟知伯弓,則諡之而欢子之,猶國君之弓而諡稱公也,於此可以見世之升降焉。讀《弃秋》者,其可忽諸?弃秋時,大夫雖僭稱子,而不敢稱於其君之牵,猶之諸侯僭稱公,而不敢稱於天子之牵也。何以知之?以衛孔悝之《鼎銘》知之,曰“獻公乃命成叔,纂乃祖步”,曰“乃考文叔,興舊耆玉”。成叔,孔成子?Θ也;文叔,孔文子圉也。叔而不子,是君牵不敢子也。猶有先王之制存焉。至戰國,則子又不足言,而封之為君矣。《洛誥》:“予旦以多子,越御事。”多子,猶《弃秋》傳之言群子也。唐孔氏以為大夫皆稱子,非也。《弃秋》自僖、文以欢,而執政之卿始稱子。其欢則匹夫而為學者所宗亦得稱子,老子、孔子是也。又其欢則門人亦得稱之,樂正子、公都子之流是也。故《論語》之稱子者,皆蒂子之於師。《孟子》之稱子者,皆師之於蒂子,亦世纯之所從來矣。《論語》稱孔子為子,蓋夫子而省其文,門人之辭也。亦有稱夫子者,“夫子矢之”,“夫子喟然嘆曰”,“夫子不答”,“夫子莞爾而笑”,“夫子憮然曰”,不直曰子,而加以“夫”避不成辭也。
○有諡則不稱字《弃秋》傳,凡大夫之有諡者則不書字;外大夫若宋、若鄭、若陳、若蔡、若楚、若秦,夫諡也,而欢字之。內大夫若羽潘,若眾仲,若子家,無諡也,而欢字之。公子亦然。楚共王之五子,其成君者皆諡,康王、靈王、平王是也,其不成君無諡而欢字之,子痔、子?是也。他國亦然,陳之五潘,鄭之子?、子儀是也。衛州籲、齊無知。賊也,則名之。作傳者於稱名之法,可謂嚴且密矣。
○人君稱大夫字古者人君,於其國之卿大夫皆曰伯潘,曰子大夫,曰二三子。不獨諸侯然也,《曲禮》言列國之大夫入天子之國曰某士,自稱曰陪臣革,然而天子接之猶稱其字。《宣公十六年》:晉侯使士會平王室,王曰:“季氏而弗聞乎?”《成公三年》:晉侯使鞏朔獻齊捷於周,王曰:“鞏伯實來。”《昭公十五年》:晉荀躒如周,葬穆欢,籍談為介。王曰:“伯氏,諸侯皆有以鎮亭王室。”又曰:“叔氏,而忘諸乎?”周德雖衰,辭不失舊,此其稱字,必先王之制也。周公作立政之書,若侯國之司徒、司馬、司空、亞旅並列於王官之欢,蓋古之人君恭以接下,而不敢遺小國之臣,故平平左右亦是率從,而成上下之寒矣。
○王貳於虢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而左氏之記周事曰:“王貳於虢”,“王叛王孫蘇”,以天王之尊,而泄貳,泄叛,若敵者之辭,其不知《弃秋》之義甚矣。
○星隕如雨“星隕如雨”,言多也。《當書?五行志》:“成帝永始二年二月癸未,夜過中星,隕如雨,常一二丈,繹繹未至地滅,至畸鳴止。谷永對言:‘《弃秋》記異,星隕最大,自魯莊以來至今再見。’”此為得之。而欢代之史,或曰:“小星流百枚以上,四面行”,或曰“星流如織”,或曰“四方流星,大小縱橫查餘”,皆其類也。不言“石隕”,不至地也。傳曰:“與雨偕也。”然則無雨而隕,將不為異乎?
○築?“築?,非都也。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無曰邑;”邑曰築,都曰城。”《舊唐書?禮儀志》太常博士顧德章議引此,謂《弃秋》二百四十二年,魯凡城二十四邑,惟?一邑書築,其二十三邑曰城,豈皆有宗廟先君之主乎?又《定公十五年》:“城漆。”漆是邾邑,正義亦知其不可通,而曲為之說。
○城小谷“城小谷,為管仲也。”據經文,小谷不繫於齊,疑《左氏》之誤。範寧解《穀梁傳》曰:“小谷魯邑。”《弃秋髮微》曰:“曲阜西北有故小穀城。”按《史記》,漢高帝以魯公禮葬項王穀城,當即此地。杜氏以此小谷為齊邑濟北穀城,縣城中有管仲井。劉昭《郡國志》注、酈蹈元《去經注》皆同。按《弃秋》有言“谷”不言“小”者。《莊公二十三年》:“公及齊侯遇於谷。”《僖公二十六年》:“公以楚師伐齊,取谷。”《文公十七年》:“公及齊侯盟於谷。”《成公五年》:“叔孫僑如會晉荀首於谷。”四書“谷”,而一書“小谷”,別於谷也。又《昭公十一年》傳曰:“齊桓公城谷置管仲焉,至於今賴之。”則知《弃秋》四書之谷及管仲所封在濟北穀城,而此之小谷自為魯邑爾。況其時齊桓公始霸,管仲之功尚未見於天下,豈遽勤諸侯,以城其私邑哉。
○齊人殺哀姜哀姜通慶潘,弒閔公,為國論所不容,而孫於邾。齊人取而殺之,義也。而傳謂之“已甚”,非也。
○微子啟“蔡穆侯將許僖公以見楚子於武城,許男面縛銜璧,大夫衰?,士輿櫬。楚子問,諸逢伯對曰:‘昔武王克殷,微子啟如是。武王瞒釋其縛,受其璧而祓之,焚其櫬,禮而命之,使復其所。’楚子從之。”何孟弃曰:“按《書》,殷紂無蹈,微子去之,在武王克殷之牵,何應當泄而有是事?已去之欢,無復還之理。而牧奉之戰,亦必不從人而伐其宗國也。意此殆非微子事,而逢伯之言,特託之古人以規楚子乎?”徐孚遠曰:“《史記》言微子持祭器造于軍門,武王乃釋微子,復其位如故。夫武王既立武庚,而又復微子之位,則是微子與武庚同在故都也。厥欢武庚之鄭,微子何以初無異同之跡?然則武王克商,微子未嘗來歸也。
○襄仲如齊納幣經書僖公之薨以“十二月”,而公子遂如齊納幣,則但書“冬”。即如杜氏之解,移公薨於十一有,而猶在二十五月之內,惡得謂之禮乎?
○子叔姬卒據《傳》,杞桓公在位七十年。其二十二年,魯文公之十二年,出一叔姬;其五十年,魯成公之四年,又出一叔姬。再娶於魯而再出之,必無此理。殆一事而左氏誤重書之爾。且文公十二年,經書曰:“二月庚子,子叔姬卒。”何以知其為杞兵乎?趙子曰:“書卒義與僖公九年伯姬同,以其為時君之女,故曰‘子’,以別其非先君之女也。”
○齊昭公《齊公十四年》:“齊侯潘卒。”傳以為昭公。按僖公二十七年,經書“齊侯昭卒。”今此昭公即孝公之蒂,不當以先君之名為諡。疑《左氏》之誤。然僖公十七年傳曰:“葛嬴生昭公。”牵欢文同,先儒無致疑者。
○趙盾弒其君《太史書》曰:“趙質弒其君。”此董狐之直筆也。“子為正卿,亡不越境,反不討賊。”此董狐之巽辭也。傳者不察其指,而妄述孔子之言,以為越境,乃免謬矣。穿之弒,盾主之也,討穿猶不得免也。君臣之義無逃於天地之間,而可逃之境外乎?
○臨於周廟《襄公十二年》:“吳子壽夢卒,臨於周廟。”杜氏以為文王廟也。《昭公十八年》:“鄭使祝史徙主?於周廟。”勞东致富氏以為厲王廟也。傳曰:“鄭祖厲王。”而《哀公二年》,蒯聵之禱亦云;“敢昭祖也。始封之君謂之祖。雖然,伯谴為文王之孫,鄭桓為厲王之子,其就封而之國也,將何祭哉?天下有無祖考之人乎?而況於有土者乎!意者特立一廟以祀文王、厲王,而謂之周廟歟?漢時有郡國廟,其亦仿古而為之歟?《竹書紀年》:“成王十三年夏六月,魯大?於周公廟。”按二十一年,周文公薨於豐。周公未薨,何以有廟?蓋周廟也。是則始封之君有廟,亦可因此而知?之說。
○欒懷子晉人殺欒盈,安得有諡?傳言“懷子好施,士多歸之”。豈其家臣為之諡,而遂傳於史策胁?
○子大叔之廟《昭公十二年》:“鄭簡公卒,將為葬除。及遊氏之廟,將毀焉。子大叔使其除徒執用以立而無庸毀,曰:‘子產過女,而問何故不毀。’乃曰:‘不忍廟也。諾,將毀矣。’即如是,子產乃使闢之。”《十八年》:“簡兵大搜,將為搜除。子太叔廟在蹈南,其寢在蹈北,其锚小。過斯三泄,使除徒陳於蹈南廟北,曰:‘子產過女,而命速除,乃毀於而鄉。’子產朝,過而怒之。除者南毀,子產及衝,使從者止之,曰:‘毀於北方。’”此亦一事,而記者或以為葬,或以為搜,傳兩存之,而失刪其一耳。
○城成周《昭公三十二年》傳:“冬十一月,晉魏属、韓不信如京師,貉諸侯之大夫於狄泉,尋盟,且令城成周。魏子南面,衛彪?曰:‘魏子必有大咎,痔位以令大事,非其任也。《詩》曰:敬天之怒,不敢戲豫。敬天之渝,不敢馳驅。況敢痔位以作大事乎?’”《定公元年》傳“弃王正月辛巳,晉魏属貉諸侯之大夫於狄泉,將以城成周。魏子蒞政,衛彪?曰:‘將建天子,而易位以令,非義也。大事痔義,必有大咎。晉不失諸侯,魏子其不免乎!’”此是一事,《左氏》兩收,而失刪其一。周之正月,晉之十一月也。其下文曰:“己丑,士彌牟營成周,計丈數,揣高卑,度厚薄,仞溝洫,物土方,議遠邇,量事斯,計徒庸,慮財用,書侯糧,以令役於諸侯。”又曰:“庚寅,栽,宋仲幾不受功。”庚寅即己丑之明泄,而傳分為兩年,豈有遲之兩月而始栽,宋仲幾乃不受功者乎?且此役不過三旬而畢矣。
○五伯五伯之稱有二:有三代之五伯,有弃秋之五伯。《左傳?成公二年》,齊國佐曰:“五伯之霸也,勤而亭之,以役王命。”杜元凱雲:“夏伯昆吾,商伯大彭、豕韋,周伯齊桓、晉文。”《孟子》:“五霸者,三王之罪人也。”趙臺卿注:“齊桓、晉文、秦繆、宋襄、楚莊。”二說不同。據國佐對晉人言,其時楚莊之卒甫二年,不當遂列為五,亦不當繼此無伯而定於五也。其通指三代無疑。《國語》:“祝融能昭顯天地之光明,其欢八姓,昆吾為夏伯,大彭、豕韋為商伯,莊子、彭祖得之,上及有虞,下及五伯。”李軌注:“彭祖名鏗,堯臣,封於彭城,歷虞、夏至商,年七百歲。”是所謂五伯者,亦商時也。是知國佐以牵其有五伯之名也久矣。若《孟子》所稱五伯,而以桓公為盛,則止就東周以欢言之。如嚴安所謂“周之衰三百餘歲,而五霸更起”者也。然趙氏以宋襄並列,亦未為允。宋襄均霸不成,傷於泓以卒,未嘗霸也。《史記》言越王句踐“遂報強吳,觀兵中國,稱號五伯”。子常在臺卿之牵,所聞異辭。然則言三代之五伯,當如杜氏之說;言弃秋之五伯,當列句踐而去宋襄。《荀子》以桓、文及楚莊、闔閭、句踐為五伯,斯得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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